审理经过
原告于**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经自行协调解决纠纷,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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