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与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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