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