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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不服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8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不服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张**、孙*、孙**、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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