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汶上县**有限公司与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汶**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隋**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再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汶**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汶**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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