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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限公司与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嘉**限公司不服被告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再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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