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袁荷香社会保险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国建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张*社会保险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向海君、袁*等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裁定书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吴**社会保险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龚**与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向乃*、向乃成与古丈县红石林镇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永顺县列夕乡昔车村民委员土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雄市珠**东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南雄市珠**东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南雄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台山市端**济合作社与台山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