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向海君、袁*、袁**、袁**、胡**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实,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怀鹤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可以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