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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满菊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道县上关中学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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