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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耀*页岩砖厂诉被告永州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市**页岩砖厂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2015年6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曾令付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页岩砖厂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耀鑫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鑫页岩砖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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