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雷**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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