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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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上诉人桂阳县**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不服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沅行初字第18号欧放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杨某某与某某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首家众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郴州市**责任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资兴**树煤矿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耀*页岩砖厂诉被告永州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不服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