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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行初字第18号欧放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放其不服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欧放其与第三人韩**经本院协调,释明法律,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经法院协调,释明法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放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放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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