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肖**与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不服张家界**陵源分局、张家界**陵源分局、张家界**武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不服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桑植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益阳文**有限公司不服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原审第三人黄**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嘉禾**中学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开发管理局因移民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桂阳县**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与被上诉人宜章县长村乡都岭煤矿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