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不服被告张家界**陵源分局、张家界**陵源分局、张家界**武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邓**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