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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