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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首家众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郴州市**责任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首家众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郴州市**责任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首家众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首家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首家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首家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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