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首家众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郴州市**责任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首家众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首家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首家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首家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上诉人永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原审第三人黄**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开发管理局因移民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桂阳县**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不服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沅行初字第18号欧放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原告雷**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某某与某某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汝城**训有限公司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不服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