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不服被告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拆迁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张家界**陵源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