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树煤矿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资兴**树煤矿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资兴**树煤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兴市七里镇大树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兴市七里镇大树煤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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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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