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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车村委会与永顺县人民政府及永顺县列夕乡比条村委会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顺县列夕乡昔车村委会诉被告永顺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永顺县列夕乡比条村委会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4日,原告以方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交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本案可移交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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