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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9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5月27日,李**向市**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称李*某系深圳市鸿**公司公司的保安,该员工在2014年3月25日凌晨2时左右在宿舍内死亡,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李**向市**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死亡证明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据材料。市**保局受理上述申请后,向深圳市**有限公司发出书面调查通知,深圳市**有限公司回复称:李*某系其员工,2014年3月24日21时30分下班后回宿舍休息,22时30分与同事在宿舍吃夜宵,23时30分左右洗澡并回到宿舍睡觉,次日早上7时10分左右同事叫李*某起床时发现异常,120急救人员赶到经抢救后宣布死亡。市**保局依职权对李*某的同事何某某和袁某某分别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笔录,其中何某某、袁某某均陈述事发当天白天上班时以及21时30分下班后没有异常。市**保局经核实,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了深人社认字(宝)(2014)第530664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李**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市社保局作为本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辖区内员工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上述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本案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李*某于2014年3月25日凌晨在宿舍休息时猝死,该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市社保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2014)第530664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死亡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并无违法或不当,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李**主张李*某入职以来每天超时工作、过劳致死故应属工伤。案中各方对于李*某系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时猝死并无异议,故其死亡地点并不属于工作岗位、猝死时也并不处于工作状态,因此李**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李**诉请撤销市社保局所作的上述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市**保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2014)第530664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3、由市**保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意偏袒市**保局一方。李**与市**保局之间的工伤纠纷,市**保局故意搜集用工单位的虚假证明,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和本来的事实真相,拒不调阅公安机关实地勘察检验尸体时员工李某某2014年3月8日上午至2014年3月24日深夜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16个小时。此监控录像系用工单位自拍,员工李某某过劳猝死后,用工单位的法律顾问王某某反复播放此录像,给李**及亲属观看,并声称李某某每天上班12个小时,即早上7点至下午7点的12个小时是工作时间,下午7点至晚上11点是李某某的加班时间,加班多拿了钱,累死不累死与公司无关。王某某逼着李**与其签下协议书给付3万余元了事。因此,市**保局于2014年7月14日错误地作出“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审法院作出驳回李**请求的判决,完全采纳市**保局提供的虚假证据,对李**提出的法院依职权调查深圳市**乐派出所和用工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原始监控录像的重要证据置若罔闻。李**之子李某某今年25岁,一个鲜活的生命被用工单位半个月每日16小时以上的工作夺走了生命。李某某是在深夜下班后不久即死在用工单位的地下室宿舍。《劳动法》规定8个小时工作制,而用工单位硬性规定12小时工作制,并勒令员工李某某加班4个小时,对造成的严重后果百般抵赖,毫无道德可言。李**是一个农民,今年55岁,识字不多,但懂得人劳动量大或工作时间长身体受不了。市**保局认为李某某的死与超时工作无关,因为不是繁重体力劳动,这是伪科学的诡辩!人心都是肉长的,李**百思不解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市**保局为维持错误决定竟会同用工单位共同继续编造虚假事实。李**认为员工李某某之死是不是属于或视同工伤,只有调查取证了用工单位自拍的监控录像,答案就一清二楚了!这是问题的焦点,因此市**保局只字不提此事,一审法院只字不提此事。在查阅此监控中如果此监控被销毁、转移即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应当清楚我国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12小时是不是超时?16小时是不是严重超时?用工单位的自拍监控录像为什么市**保局和用人单位怕得要死?一个讲法律讲良知的人和单位,值得惧怕事实吗?对于李**提请原审法院依职权调阅用工单位的监控摄像和深圳市**乐派出所保存的该证据,原审法院没有履行,这是为什么?怎么解释?请求上级法院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保局答辩称,李*某系在下班后宿舍休息时猝死,对这一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其死亡地点不属于工作岗位,其猝死时也不是处于工作状态,因此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及市社保局对李*某系在下班后宿舍休息时猝死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市社保局据此认定李*某系在员工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李**要求调取深圳市**乐派出所保存的用工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原始监控录像,用以证明李*某的死与其工作时间以及工作环境有直接关系。但因李**已经承认李*某系在下班以后于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故李**申请调取的监控录像的内容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监控录像的内容改变不了李*某系在下班以后于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李**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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