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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龙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因一审被告龙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龙州县智胜装饰经营部因未按规定年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于2013年3月19日被吊销,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以原龙州县智胜装饰经营部作为当事人,属于错列当事人。此外,因本案涉及到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问题,对于龙州县温州商城家嘉超市的室内墙面刮腻子粉工程,陈**是通过超市发包还是他人转包的方式取得,以及陈**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原龙州县智胜装饰经营部的名义承接下该项工程等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均未查清,便直接撤销了龙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龙人社发(2015)55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州县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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