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山东通**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运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崇左**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崇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山东通**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