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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限公司与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山东通**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运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崇左**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崇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山东通**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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