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责任公司不服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市人社伤认字[2014]2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市人社伤认字(2014)2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9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0月28日,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撤销了市人社伤认字(2014)2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