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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成都**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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