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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明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明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由成都**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限公司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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