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罗*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自行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