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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与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舒**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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