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重庆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舒**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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