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任公司与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