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荣**限责任公司与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任公司与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坎**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县长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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