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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确认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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