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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禄云祥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禄云祥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综合全案材料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攀枝花**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攀枝花**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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