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表示短期内作出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祥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