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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