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宋**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确认一案的一审裁定书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四川省**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成都**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不服合江县石龙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绵阳市**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绵阳市**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绵阳市**限公司直属丝厂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朝海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文**、李**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