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不服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以那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周*乙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甲以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以那镇人民政府已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