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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陈**“要求被告作出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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