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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等福照苑42户业主(名单附后与某某某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纳*等福照苑42户业主起诉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纳*等福照苑42户业主诉称:2002年福照苑小区作为昆明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旧城改造项目获批准建设,与其相邻的原昆**八中学的自行车车库及车库前的道路通过置换成为福照苑小区的规划用地,自行车车库的顶部是福照苑全体业主的唯一入户通行道和消防通道。2014年1月原告获知该自行车车库将被拆除,原告将不能正常通行。经过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得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已将该自行车车库及自行车车库前的道路纳入KC2010-47号地块,并组织实施了该地块的招标拍卖工作,由昆明市**限公司主持拍卖,苏宁**限公司竞得。原告得知后,于2014年5月20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云南省**储备中心、昆明市**求法院确认二被告拍卖KC2010-47号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4)西法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昆明**民法院上诉,后昆明**民法院作出了(2014)昆行终字第69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西山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现原告向**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出让KC2010-47号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00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住所地在呈贡辖区内,但起诉人纳*等福照苑42户业主在本案中要求确认被告出让KC2010-47号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本案诉争涉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KC2010-47号土地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纳*等福照苑42户业主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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