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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彝良县人民法院(2015)彝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邹**与邹**、邹*万林地纠纷的处理确认决定》,但未提供该处理确认决定。经查实,该处理确认决定不存在,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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