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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某某某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起诉人万**起诉被告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原呈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原呈贡**理局)、昆明市呈贡**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道办事处、王*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的起诉状,经本院一次性补正告知起诉人万**补正诉状和材料后,起诉人万**在指定期限内于2015年5月29日补正并向本院递交了补正材料。起诉人万**诉称:1987年5月23日,原告向李**购买坐落于殷联村的住宅一幢(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当时的殷联乡人民政府和龙街区公所在房屋买卖契约上盖章确认。后殷联村村民王*不知通过什么手段获得了原告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将原告原来的老房子推倒,在原地翻建住房。因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对王*所申请的地块资料没有进行认真核实调查,龙街**事处和土地管理所分所出具了相关宅基地审批的不真实证明材料,使得王*持上述资料获得了各级行政审批,被告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原呈贡县人民政府)又违法为王*颁发了土地使用证,最终王*侵占了原告的房产。因被告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原呈贡县人民政府)违法为王*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导致原告的民事诉讼未获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第三人审核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以致被告在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极大地损害了原告财产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本院起诉并请求:一、判令撤销被告向呈贡区斗**区居民委员会小王家营王*持有的呈斗集用(2000)字第125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万**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在(2006)呈民初字第34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2006)昆民三终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2006)呈立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及(2006)昆立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予以裁判。故起诉人万**在本案中的起诉属重复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万志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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