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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业主委员会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呈贡欧陆**有限公司、郭**、昆明**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4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昆明市**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呈贡欧陆**有限公司、郭**、昆明财**)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昆明市**业主委员会认为:西亚山庄别墅小区座落于昆明市**道办事处黄土坡村委会水海子蛤蟆山,现共有别墅住宅488栋,其中476栋为各业主购买,其余根据开发商的建设规划图、销售宣传广告资料以及开发商承诺,均依法属于西亚山庄别墅小区拥有的配套服务公共(共用)建筑物。起诉人昆明市**业主委员会又称:本案标的物房权证2001字第01558号《房屋所有权证》为西亚山庄内阳光游泳馆,其属于西亚山庄别墅小区的配套服务公共(共用)建筑物之一,其房屋产权应属于西亚山庄别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2001年8月13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上述房屋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向第三人呈贡欧陆**有限公司颁发了房权证2001字第01558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呈贡欧陆**有限公司于2004年又将上述房屋违法出售给呈贡西亚大酒店,房管机关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2007年6月6日,第三人郭**作为呈贡西亚大酒店的业主再次将上述房屋资产转让给第三人昆明财**)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房屋实施的产权初始登记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房屋登记程序、且未尽审查义务,未现场踏勘,在没有政府验收结果、登记资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将属于全体业主拥有的配套服务公共(共用)建筑物错误的进行了产权初始登记,严重侵害了西亚山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虽然初始登记颁发的房权证2001字第01558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已失效,但房屋初始登记的行政效力已经移植到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中,故确认上述房屋初始登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对有效维护西亚山庄别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起诉人昆明市**业主委员会向本院起诉并请求:一、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呈贡区洛羊镇黄土坡村委会水海子蛤蟆山西亚山庄内阳光游泳馆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颁发房权证2001字第0155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本案起诉人昆明市**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在2007年12月3日西亚大酒店张贴《关于拆除西亚大酒店所属建筑物的公告》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用途为会所、配电室、服务楼、艺术长廊、游泳馆、保龄球馆以及会所二号楼等的房屋所有权已属于西亚大酒店,已经知道房权证2001字第01558号《房屋所有权证》核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故其于2014年9月3日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2年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昆明市**业主委员会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呈贡区洛羊镇黄土坡村委会水海子蛤蟆山西亚山庄内阳光游泳馆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颁发房权证2001字第0155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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