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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与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xx不服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x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xx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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