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付**诉被告宁强县铁锁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付**以被告宁强县铁锁关镇人民政府承诺协调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