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宁强县铁锁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付**诉被告宁强县铁锁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付**以被告宁强县铁锁关镇人民政府承诺协调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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