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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桂花与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花诉被告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郜*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其和用人单位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郜桂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桂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桂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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