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花诉被告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郜*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其和用人单位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郜桂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桂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桂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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