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浩**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浩**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马**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