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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吾加卜杜拉?玛合苏*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行政确认违法并返回赃物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吾**u0026middot;玛合苏*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行政确认违法并返回赃物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7月2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吾**u0026middot;玛合苏*的委托代理人阿**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熊大立、木**u0026middot;库地热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吾**u0026middot;玛合苏提诉称,原告的合法财产被犯罪嫌疑人艾*u0026middot;居买骗取后,原告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找回了犯罪嫌疑人艾*u0026middot;居买所诈骗的赃物并进行了鉴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乌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艾*u0026middot;居买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5年及罚金5万元,返还各原告的43块玉石,其中原告的有1块玉石。2014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过申请返还财产,但公安机关至今未答复。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发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返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特向法院起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超出法定授权作出的行为违法。二、请求被告依法返还赃物1块玉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玉石被犯罪嫌疑人艾*u0026middot;居买诈骗后,乌鲁**人民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乌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艾*u0026middot;居买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艾*u0026middot;居买赔偿返还各原告的43块玉石,其中本案原告的有1块玉石。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超出法定授权作出的行为违法;请求被告返还赃物1块玉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吾**u0026middot;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吾**u0026middot;玛合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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