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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乌**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乌**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乌**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乌**刷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乌**刷有限公司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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