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乌**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乌**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乌**刷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乌**刷有限公司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赵*与新疆精**工程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任**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乌鲁木**化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沙依巴**家豪锅厂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夏浩**有限公司与吴忠市人类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疆宝**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不服哈密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天**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水磨沟区新民东街沸鼎记餐饮店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