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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价局与葛**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物价行政许可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行初字第1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葛**诉称:其妻子虞*向上海市**革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该机关收取了5元检索费及0.2元复制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海市物价局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该证应当由上海市物价局向其核发;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具有财务独立合算,没有实施收费的职权,上海**物价局向其核发《收费许可证》违法。因此,请求确认上海**物价局核发证号XXXXXXXX《收费许可证》、XXXXXXXX000《收费许可证》(副本)违法,确认虹府复决字[2014]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证号XXXXXXXX《收费许可证》及XXXXXXXX000《收费许可证》(副本)与葛**不具有利害关系,葛**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葛**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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