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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王**等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周**、王**、戴**、李**、王**、徐**、陆**、顾**、杨**因拆迁期限延长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3年10月21日汉荣房**)有限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虹口区121号旧改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后,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拆许**(2013)第16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同意延长沪房虹拆许字(2003)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期限,延长期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止。蒋*、周**、王**、戴**、李**、王**、徐**、陆**、顾**、杨**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拆许**(2013)第16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权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决定。经汉荣房**有限公司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并由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决定合法有据。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属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遂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蒋*、周**、王**、戴**、李**、王**、徐**、陆**、顾**、杨**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蒋*、周**、王**、戴**、李**、王**、徐**、陆**、顾**、杨**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蒋*、周**、王**、戴**、李**、王**、徐**、陆**、顾**、杨**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决定。原审第三人在原许可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工作,向被上诉人提出延期拆迁申请。被上诉人经审核后,报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批准。被上诉人据此作出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延长的相关内容并予以公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蒋*、周**、王**、戴**、李**、王**、徐**、陆**、顾**、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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