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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教育局与上海奉贤阶梯英语幼稚园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奉贤阶梯英语幼稚园(以下简称阶梯幼稚园)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奉贤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阶梯幼稚园的委托代理人万**、被告**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方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阶梯幼稚园诉称,原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号,发证机关为奉贤区教育局,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5月10日,原告根据相关规定,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请换领办学许可证。被告于当日以材料缺失为由退回原告申请,告知了原告需要补充的部分材料。之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14日、6月24日、9月12日通过“系统”提交补充材料,被告均退回原告的申请,并告知原告补交材料,拖延原告换证申请。原告认为根据《上海市实施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u0026gt;、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u0026gt;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被告作为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其中申请材料不齐全过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被告以行政不作为的方式阻挠原告办学。原告遂起诉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原告就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暂行规定》第六条,证明被告具有办理许可证换发的法定职责;

2、“系统”截图复印件五页,证明2013年5月10日起原告先后4次向被告申请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事实;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颁证机关是被告,原告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被告提出换证申请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奉贤区教育局辩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17号文(以下简称[2010]17号文)的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始运行,各区县教育局应指导辖区内各民办学校通过该系统办理许可证申领、变更与年检等事项。被告并非无条件给予原告换证,而是有指导原告通过“系统”办理各项审批事项,并要求原告提供相关信息。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起通过“系统”向被告多次申请要求换证,但是,经审核原告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且隐瞒其办学主体证照过期等事实。原告换证不能的原因是由原告造成,被告不存在违法之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以及[2010]17号文,证明被告有职权进行民办教育许可证的颁发职权;

2、“系统”幼儿园到期换证流程图一份,证明原告应当录入完整信息;

3、“系统”显示的最后一次原告申请换证提交的材料信息页面复印件十二页,证明原告曾通过“系统”向被告提交申请换证的材料,但递交材料不齐全,且未提供主办方有效证件的事实;

4、“系统”显示的被告审批意见页面复印件五页,证明对于原告提交的材料,被告告知应当补正的情况;

5、“系统”显示类似幼儿园到期换证成功的页面信息,证明在录入完整信息,由被告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上海市教育局进行终审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1、2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认为对于民办学校的设立被告具有审批职责,原告的申请不是设立是申请,是年度检查。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认为原告现阶段处于“系统”信息录入阶段,原告多次提供的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导致被告无法进入审批阶段。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认为被告具有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职责,并非指导职责。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内部审批流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认为已经按照“系统”要求填写了相关信息,被告故意回退原告申请。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4,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不需要上**育局的审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阶梯幼稚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从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因有效期将近,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通过登录“系统”录入信息及上传相关资料,申请到期换证。被告于当日对原告录入的信息进行了回退,理由为:“1、表2决策机构中,园长应是董事会成员之一。2、表4财会信息中,财务和会计的发证机关均为外省市,不符合市教委要求。3、请上传2012年财务审计报告。4、表6教职员工中,保育员的资格证号码应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书号码中;并请补充其他的教职员工信息。5、表7租赁信息中,租赁期已过期,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6、相关证照上传中,大多数证照均是过期,请上传最新的证照;校院长资料缺失,请补充。”2013年5月13日原告再次录入信息,被告于2013年5月14日对原告录入的信息进行了回退,理由为:“1、表4财会信息中,财务和会计的发证机关均为外省市,不符合市教委要求。2、表7租赁信息中,租赁期已过期,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3、相关证照上传中,大多数证照均是过期,请上传最新的证照;校院长资料缺失,请补充。”2013年6月20日原告再次录入信息,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对原告录入的信息进行了回退,理由为:“1、表4财会信息中,财务和会计的发证机关均为外省市,不符合市教委要求。2、表5教职员工中,请补充后两位教师的工作经历及原工作单位。3、相关证照上传中,缺失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幼儿园章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材料、履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证明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请在办学许可证旁补充院长任职资格证审查表。”2013年9月11日原告再次录入信息,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对原告录入的信息进行了回退,理由为:“请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修正:1、02决策机构中请补充代表方;2、05教职员工中请将部分后勤人员的资格证号码填写在从业人员资格证号码一栏;补充保健老师的资格证编号;3、09相关证照中,举办者资料上传中,补充学校开办资金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纳税情况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学校基本证照中,补充办学许可证、有效的民非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传完整的学校章程,并由董事会成员签名;土地房产资料中,补充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材料、履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重新上传;4、支撑材料中补充园长变更材料。”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职责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本案被告是奉贤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审批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明确原告提出的是延续办学许可证办学期限的换证申请。通过“系统”由原告点击“基本信息录入”按钮,录入相关信息,经被告在“系统”内确认后,原告方可点击“许可证到期换证”按钮。本案中,对于原告录入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被告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原、被告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其已经录入完整信息。被告认为信息由原告录入,其每次录入的信息缺失和差错不同,被告多次回退并告知原告,造成换证不成的原因是由原告导致。本院认为“系统”是办理民办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网络平台。许可申请信息的录入,是由原告控制,对于录入信息应当由原告举证。现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录入的信息不齐备,而原告未提供其录入信息齐备的证据。被告前三次告知补正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存在未一次性告知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按照原、被告庭审中确认的“系统”操作流程,原告未录入齐备的信息,经被告批阅回退。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奉贤阶梯英语幼稚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奉贤阶梯英语幼稚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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