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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因诉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3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申请再审称:1、涉案南捕厅历史街区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了变更,原有的宁拆许字(2007)第0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0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废,应重新申请拆迁许可证。在涉案项目规划方案变更期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涉案拆迁项目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2、涉案0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公告,且剥夺了申请人听证的权利。3、二审合议庭开庭没有结束就作出了裁定书违法。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0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申请人宋**诉讼请求中所诉的第05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包含第080号《准予延续拆迁许可决定书》和第044号《准予延续拆迁许可决定书》。在卷证据显示,上述两《准予延续拆迁许可决定书》均已经过司法审查,其合法性已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17号和(2014)宁行终字第139号二审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在上述两《准予延续拆迁许可决定书》已被生效判决书确认合法性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延期行为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宋**的起诉正确。

关于申请人认为二审合议庭开庭没有结束就作出了裁定书违法的主张,根据二审法院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庭审笔录,再审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审判长回避的请求被驳回,在第二次庭审中再次申请审判长回避,因旁听人员鼓掌喧哗导致再次休庭,在法庭调查质证程序结束、本案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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