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备中心等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因诉被申请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住建委)、南京**备中心、南京外滩**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审判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南京市住建委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前置程序缺失的情况下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因此,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南**建委具有在其辖区范围内向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权。依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参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南**建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本案中,南**建委收到南京**备中心、原南京市下关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的申请后,对其提交的宁发改投资字(2010)716号《关于下关区滨江区域老城改造项目地块纳入土地储备整理项目的备案通知书》、地字第32010720101133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红线范围图、(2010)宁地储字第012号储备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专户银行出具的专项资金证明、产权调换房源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张贴了《拆迁许可告知书》,在未收到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被申请人南**建委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程序亦无不当。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认为南**建委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前置程序缺失的情况下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观点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而不能成立。

综上,程舒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舒*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