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无锡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行终字第0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房屋不在锡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且无锡市建设局在拆迁人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作出锡拆许字(2007)第6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因此,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为违法。2、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设局作为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案中,拆迁人在锡拆许*(2007)第6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导致该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失效,无**设局予以注销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王**对无**设局颁发的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时,该行政许可已被注销,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故法院审查已无必要。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