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李**被告沛县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沛县规划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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